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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发布时间:2019-04-03 13:19

甲和乙是同胞姐妹,甲年幼时就被收养。后生母去世,甲与乙共同主持安葬。之后,甲提出分割、继承生母的遗产,乙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甲便到法院提起了诉讼。


乙认为,甲自幼被收养,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故没有资格继承母亲的遗产。而甲认为,自己虽然从小被收养,但在成年后仍与母亲保持来往,生活上也给予关照。母亲晚年生病的时候,也有在照顾母亲,故有权利继承母亲的遗产。


那么,甲作为养子女,能否继承生母的遗产呢?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以看出,养子女不能作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其遗产。


但又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所以,虽然甲被收养,不能根据法定继承继承生母的遗产,但是对于生母尽了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生母的遗产。


一般而言,养子女是无权继承生父母遗产的,但若养子女对生父母尽到了扶养义务,也可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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