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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9-04-03 13:26

陶某与苏某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所住的房屋拆迁,分到了一笔拆迁款,后苏某拿这笔钱去买了套房子。


后诉讼离婚时,陶某主张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后买的房产也有自己的一份。苏某则认为,拆迁的房屋是登记在自己父亲名下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款自然也不属于。


陶某的主张能成立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7条对其范围做出了规定,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等,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房屋拆迁款不在以上范围。


那房屋拆迁款的性质如何认定呢?


法院在经过调查取证以后,认可了拆迁的房屋登记在苏某的父亲名下的基本事实,并且苏某的父亲未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陶某主张的分割房屋拆迁款以及后买的房产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日常生活中,因房屋拆迁款的认定发生争议的也不在少数。房屋拆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先看拆迁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款则属于共同财产,反之,则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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