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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固定抚养费外,大额子女抚养费可另行主张

发布时间:2019-03-07 13:24

— 基本案情 — 

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麻晓某原系夫妻关系,麻某某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2011年12月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麻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

2013年2月,麻某某因病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422.02元;2010年至2012年,麻某某参加培训和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22210元。

2013年,李某起诉麻晓某至法院,请求增加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并判令麻晓某支付麻某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 

— 审理结果 —

一、麻晓某自2013年8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麻某某抚养费人民币2500元,至麻某某年满18周岁止;

二、麻晓某支付麻某某医疗费6711.01元,,教育费 5552.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麻晓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律师指出 —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对此规定,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除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外,还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

本案中麻某某长期参加辅导班,从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到离婚之后,麻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同意,离婚后知情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目前也缺乏证据证明培训班与麻某某兴趣不符,不应认定为过分的报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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